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日期:2020-06-18 13:30:51  发布人:jiejianqiao  浏览量:6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时代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上海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上海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和经审核聘任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工作的兼职教师(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第四条 严格落实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教育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系(院/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教职员工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建立师德失范处理部门协作机制,党委教师工作部是师德失范处理的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分工合作,各自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等。

(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师生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期刊、杂志、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法信息,传播宗教信仰,传播邪教、恐怖主义,宣扬封建迷信等。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无故长期缺勤、旷工,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等。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等。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等。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学术违规行为;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帮困助学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九)利用教师职业和教师岗位谋取非法利益,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付费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等。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六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做出处分的,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七条 根据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不同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同时可以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工作责任主体和处理程序。建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对师德师风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机制,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视情节轻重等情况,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同时将通报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意见要通过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学校党委会等决策议事机构进行审定。

第十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工作责任主体和处理程序:

(一)受理

各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及时受理并开展初步调查,收集汇总材料,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2.有师德失范行为的事实;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二)调查和认定

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调查认定工作,实行分类调查认定原则。涉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其他师德问题的,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的党支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调查、认定和提出处理建议。其中,涉及意识形态的,应会同党委宣传部核实认定;涉及教学工作的,应会同教务处、系(院/部)核实认定;涉及师生关系的,应会同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核实认定。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该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涉嫌违反师德的教师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在查明事实后,调查单位应按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并根据本人的认识程度,做出调查、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

经认定,情节轻微的,由受处理教师所在单位、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以及限制上课学时等。书面处理决定由教师工作部和所在单位、部门同时备案。其他情形,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理建议,确定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涉嫌违犯党纪的,由纪委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理。

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的教职工本人和有关部门。受处理教师是学校任命的管理干部或党员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抄送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复核。学校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提请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受到行政处分的,复核与申诉按照学校组织、人事相关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受处理的教师在处理执行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执行期满一个月内,由本人书面提出解除处理的申请,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党委教师工作部,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和党委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

第十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四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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