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
日期:2019-10-09 00:00:00  发布人:guojiaochu  浏览量:3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院校交流与合作,规范我院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高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我院将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 我院将为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工作完善培养、管理和服务机制,明确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为学生管理机构,归口统筹,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招生

  第五条 我院将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

  第六条 我院将主动开展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公开招生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对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上海视觉艺术学院面对港澳台地区招收专/本科生备案的复函》(教港澳台办【2015】435号),我院可通过单独考试方式招收港澳台地区专科学生。我院将确立并严格执行入学考试方式和标准,保证招生质量。

  第八条 对未达到我院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港澳台学生,我院允许其作为旁听生入学,待达到考核要求后,可转为学历生。

  第九条 我院招生对象为港澳台地区中职院校毕业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三章 培养

  第十条 为保证港澳台学生的培养质量,我院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院总体教学计划。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报到注册后,按其所申报的就读专业编班(插班),具体事项,教学管理归口教务处、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或系部。

  第十二条 我院将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将由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三条 我院将为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十四条 我院将酌情为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并根据其特点和需求,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其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十五条 我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我院将根据有关规定,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我院将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十八条 我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我院将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二十条 我院将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我院将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生活服务。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保持一致。我院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港澳台学生校内外居住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我院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我院将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提供就业便利。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在内地(祖国大陆期间如若发生纠纷、事故或其他问题,由港澳台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商议解决,重大事情上报学院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港澳台学生管理具体细则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7月5月

 

附件1: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港澳台学生管理具体细则

第一章 港澳台学生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一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港澳台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帮助办理签注及各种证件,协助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后保处等相关部门就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日常管理、文体活动组织进行管理。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以及审核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教学计划等工作。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由有关二级学院或系部负责。

  三条 财务处负责收取学费。其他代收费经财务处核定标准并同意,方可委托其他部门代收。

第二章 港澳台学生守则

  第四条 港澳台学生守则如下:

  1. 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业。
  2. 遵守内地(祖国大陆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3. 尊重内地(祖国大陆人民的风俗习惯。
  4. 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5. 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6. 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物要赔偿。
  7. 维护和增进港澳台地区与内地(祖国大陆人民之间的友谊,同学之间、同学与老师之间、同学与工作人员之间应互相尊重,团结友好。
  8.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打架斗殴、不嫖宿娼妓、不酗酒、不赌博、不吸毒、不在禁烟区吸烟。
  9. 学习期间不从事传教和经商活动,不从事任何与学生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应持护照、《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港澳台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需交2寸脱帽、正面、半身照片10张,以便办理各种证件(工本费由港澳台学生本人支付)。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又不来函电说明者,逾期2周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补检有关项目或重新体检,体检费自理。身体不达健康标准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新生到校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公安局申办居留证。

  第八条 在校生于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到所在院系注册。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按照校内统一的学籍管理规定对港澳台学生施行学籍管理。

  第十条 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政治课和军训课。

第五章 离 校

  第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前应持“离校清单”到有关部门交还借用的物品、图书、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结清账目,然后将“离校清单”交回相关院系,经审核无误,并报港澳台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在离校前,应通知院系及学校相关部门,清点归还各项生活用品,交还住房钥匙,同时结清住宿费用。

  第十三条 已毕业或结业的港澳台学生,在完成学业的2周内离校。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应向港澳台办公室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但不能再以港澳台学生身分申办居留证的延长手续或出入境签注手续。

第六章 借阅图书规定

  第十四条 领取借书证需交押金。结业离校时还清所借图书及借书证后,凭押金收据取回押金。

  第十五条 要爱护图书,不得涂划或损坏。丢失或损坏图书应照章赔偿。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六条 借书册数和期限,按图书馆规定办理。

第七章 保健医疗

  第十七条 港澳台学生来校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并有符合内地(祖国大陆卫生检疫部门的要求的健康证明书。否则,抵校后须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宜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疾病的港澳台学生,应即离校。

  第十八条 体检费、医疗费、保险费自理。

  第十九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交通法规等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所需的有关费用,由肇事学生自理。

第八章 宿舍管理

  第二十条 港澳台学生住房由院系协同后勤部门统一安排,学校不提供夫妇住房。

  第二十一条 保持房内整洁和安静,房间不得转借他人,禁止留宿外人。

  第二十二条 房内设施及家具均为配套使用,不得加工改装或弃置门外;不得私配房门钥匙加锁或换锁。入宿时办好借用手续,离宿时向后勤管理人员清点并如数归还。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九章 收费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入学报到、注册时,到财务处交纳本学年的学费。学习期限不满1学期者,按半学年标准缴费;学习期限在1学期以上,1学年以下者,按1学年标准缴费。不按规定时间缴费者,不予注册。缴费后1个月内申请退学者,可退学费(不含杂费、住宿费)的90%。因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按实际居住天数结算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中途辍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本学期学费不退;中途复学或入学者,须交纳本学期的全额学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以人民币缴费。

  第二十六条 伙食费、教材费等自理。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核发:0 点击数:31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