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赴港澳台交换交流学生管理规定
日期:2019-10-09 00:00:00  发布人:guojiaochu  浏览量:29

 (沪工商-港澳台)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祖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规范我院对赴港澳台学生的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鼓励和方便我院学生赴港澳台交流,根据《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等文件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与交流

  第一条 本办法之学生是指在校注册、在校学习期间赴港澳台短期学习、交流的本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之交流是指学生按照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与港澳台相关高校所签订的校际交流协议或备忘录,在规定学制内赴港澳台高校学习,方式主要是交流学习。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三条 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公开筛选的方式,由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项目要求在院系推荐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交流学生名单。

  第四条 学生必须品学兼优(未有考试作弊或其他违纪行为),身心健康。

  第五条 学生应具备在港澳台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六条 学生应为在我院注册学习的大二或大二以上年级,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者。

  第三章 选派流程

  第七条 学生根据报名通知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和协议书,上交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到所在院系辅导员处。

  第八条 所在院系辅导员汇总相关材料,根据申请人学习成绩等进行筛选,经由院系主任签字同意,报送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九条 根据港澳台相关高校提供的交换生名额及录取要求,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参考院系审核结果拟定学生录取名单,并将名单通知到学生所在院系,各院系负责将录取结果通知到学生本人(最终录取结果以港澳台高校通知为准)。

  第十条 拟定录取学生按照要求填写赴港澳台申请电子表格、准备相关电子材料,并将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交到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将材料通过E-mail(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发送到港澳台高校,港澳台高校根据申请人资料确定最终录取名单并协助办理签注入台证。

  第十二条 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将申请材料递交至上级部门申请赴港澳台批件。

  第十三条 批件下达后,被录取学生按照公安局“办事流程”的指导,准备好办理港澳台通行证所需相关文件,自行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通行证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港澳台高校所发选课通知,被录取学生按照要求选课,所选课程务必与学生所在专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并于港澳台高校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四章 赴港澳台事宜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确定拟定录取学生名单,并向港澳台高校推荐交流学生,协调和对外联络,并指导、协助学生办理赴港澳台手续。

  第十六条 院系负责交流学生的筛选与在港澳台期间的联络,每月一次汇总学生表现情况并交由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存档。院系指定专业教师给予学生选课指导。

  第十七条 学生赴港澳台前须与学院签订《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费出国(境)学习、实习协议书》。

第五章 学生赴港澳台学习守则

  第十八条 学生在港澳台学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遵守学院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签订的协议。

  第十九条 学生在港澳台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港澳台高校的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及当地的风俗习惯,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禁止参加一切社会集会活动,禁止发布不当言论。学生因违反所在地法律、所在学校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皆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学生要按时上课或参加其它学习环节,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要根据港澳台高校的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同时向所在院系辅导员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港澳台学习期间,若离开校区外出,必须事先请假,同意后方可外出假。学生离开学校外出,必须两人以上结伴同行(含两人)。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校外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按港澳台高校规定时间作息,晚上按时回宿舍休息。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港澳台期间要增强安全意识,特别是要注意政治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学习任务,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按时返回学校,要认真总结在台学习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同时到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办理课程对接、置换学分等事项。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方可放假离校回家。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出现伤害事故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学校与学生本人及家长所签协议及有关保险规定处理。

第六章 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赴港澳台学生须办理停学保留学籍手续,未办理手续者,按照学籍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在外时间,按期返校并办理复学手续;未按期返校或按期返校而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院系根据港澳台高校开具的成绩单,指导学生填写《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赴港澳台交流学生学分及成绩认定表》,交由各院系主任审批后,统一上报教务处办理学生学分互认。

第七章 经费说明

  第二十九条 赴港澳台学生在外期间均须缴纳学院学费等费用

  第三十条 学院鼓励赴港澳台学生申请港澳台高校奖学金,并为部分品学兼优的学生争取接受方院校全额或部分学费减免。

  第三十一条 办理港澳台通行证、签注、入台证的费用及国际旅费、医疗保险费、生活费等均由学生自理。

 第八章 附

  本规定由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7.5

核发:0 点击数:29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