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辞职与离职管理办法
日期:2019-09-01 00:00:00  发布人:admin3  浏览量:91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本着对工作负责的精神,学院要求每位教职工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育义务、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的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管理和服务人员认真履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职责。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申请辞职,应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前提下方可提出,辞职申请应提前30天以书面提出。教职工提出辞职,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备份学院人事处。

  第三条  所在部门负责人收到书面辞职申请后,应和教职工进行谈话,确定本部门的意见、并附署,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以书面形式提交人事处;人事处根据部门签署的意见及工作安排,受理审批离职手续,发给教职工离职审批表,由教职工按审批表程序逐级进行审批;审批程序结束经人事处审核无误后,通知教职工本人辞职、离职日期,并督促尽快完成个人工作交接和离校手续。

  第四条  对未完成教学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而中途擅自离职的教职工,学院按解聘处理,并追回因其离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在本院培训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学院保留行使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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