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教师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促进教师教学科研能力提升,并配合学院分配制度改革进程,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定义与定额
(一)教师教学工作量T的定义
按工作内容的不同,教师教学工作量T分为直接教学工作量T1与间接教学工作量T2。直接教学工作量是列入专业教学计划实施的理论与实践教学环节,间接教学工作量是与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有关联的非直接教学工作量。
(二)教师教学工作量分类管理原则
1. 直接教学工作量基准定额T1 D =384课时/学年。
2. 间接教学工作量T2D,按100绩点分进行管理。
二、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直接教学工作量T1
1.理论教学工作量(T1t)
指完成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阅卷、评定成绩、试卷分析等教学计划内设定的理论教学环节(含选修课)的工作量。
2.实践教学工作量(T1p)
指完成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训前后的设备维护、保养;实训课前准备、课中巡视、指导与管理;批改报告、审核设计、评阅论文、考核、总结等的工作量。
3.课酬结算
专任教师的直接教学工作量 T1按聘任职称核计其超或减工作量津贴。课酬先按直接教学工作量任务书T1的月均数预算预发。学期结算,学年终算。
超工作量的课酬标准按教师职称分别为:初级职称60元/课时;中级职称70元/课时;副高职称80元/课时;正高职称90元/课时。
超工作量结算计酬设限:学期结算, T1>192课时,计超工作量,不足部分暂不执行扣减,至学年终算时一并计算;学年终算时,当T1>384课时,超过部分按超工作量计酬,当T1<384课时,不足部分按相应课酬标准计扣。
(注:直接教学工作量主要是指本学期教学任务书下达的计划内任务,非计划内的教学工作量须经教务处审批,酌情可纳入不减酬超工作量设限之内。)
(二)间接教学工作量T2
间接教学工作量指教学计划以外与教学有关的各类非直接教学工作量。与直接教学工作量一样,间接教学工作量也是教师必须完成的教学任务,是考核教师工作业绩的依据之一。专任教师间接工作量的绩点计算规则参见附件1。
间接工作量T2采用定性划分,单独核算的原则,即:
当T2≥80时,加计30课时超课时工作量;
当80>T2≥50时,加计25课时超课时工作量;
当50>T2≥20时,加计15课时超课时工作量;
T2<20,不计。
三、直接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教师教学工作量以标准学时为计算单位,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一位小数。
(一)理论教学工作量(T1t)计算
1.理论课时工作量=计划学时数×人数系数×课程系数
(1)人数系数(见表2)
学生标准班组班人数应在45人左右。超出或不足标准班人数时应计人数系数。人数系数k规定如下:
表1 教师教学工作量人数系数k
学生人数 |
人数系数 |
备注 |
25--50人 |
1 |
|
50人以上 |
每增加1人系数增加0.01 |
最高不超过1.6 |
*注:
(1)原则上25人以下不组班。
(2)因教学需要,经教务处批准将原标准班分成小班实施教学时,当小班教学规模在25人以下时,酌情缩减人数系数,缩减人数每达5人减系数0.1;
(3)学院正式签约的中外合作班、校企合作班,及因受器械台套数制约与特殊技艺传授限制的声乐、器乐等技艺课程,由教务处酌定组班人数,人数系数按1计算;
(4)确因组班原因发生少于25人班级时,由教务处酌情处理。
(2)课程系数(见表2)
表2 课程系数
课 程 类 型 |
课 程 系 数 |
备 注 |
重复课 |
参见 备注 |
教师任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同门课程为重复课:一般课程,第一个班系数取1,其余取0.95;体育课,第一班系数取1,其余0.8。 |
新开课 |
1.1 |
教师承担专业群(各系)中第一次开设的课程,属新开课,第一轮时可计此系数。由本人申请,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备案。 |
*理实一体课程 |
参见 备注 |
涉需实训教师辅助的理实一体课程,主讲教师按系数1计,辅助教师加计系数0.6。 |
立项建设的 教改课程 |
1.1 |
立项的教改课程,比照新开课要求,第一轮时可计课程系数1.1。由教务处按专业申报核定。 |
注:理实一体课程主要针对机电、汽车工程等系,必需在实训室或生产现场实施,超过50%为学生动手操作训练的理实一体教学课程。
2.考评工作量
(1)考试课,考试在计划授课学时之外时,计4课时[内容:出卷,A、B卷及答案;答疑、作业、监考、阅卷(含终考与正常补考)、评定成绩;]。同一教师实施多班教学的考试课程,应采用同样的试卷,此时首班计4课时,其余班每班计2课时。
(2)考查课,考核随堂进行,每个标准教学班加计2课时(包含内容:出卷,A、B卷及答案、作业、监考、阅卷、评定成绩。)。
(3)非正常补考命题及阅卷按1.5课时/门 计算;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综合实训等环节重修考核答辩按1课时/生 计算。
注:(1)实施统考和建成试卷库的课程,正常考试试卷应从中抽取或由系指定教师主拟,不另出卷,主拟卷教师(A、B卷)加计3课时。其余教师考评工作仍按2课时/班 计。
(2)课外进行的考核一般为考试课。教师除负责任课班级的监考外,还需承担别的考试课监考任务,责任监考次数为2次。
(3)体育课一般无答疑、作业等环节,考评工作量按2课时计。
(4)承担非本人开课的课程补考阅卷及积欠考阅卷按学生人卷数计酬(原教务处规定),不计直接教学工作量。
(二)实践教学工作量(T1P)计算
1.专用实训周
(1)课程设计、大型作业、专项课题实训
为保证教学质量,一位教师指导学生数一般不超过30人。
实践教学工作量=(学生数×0.6)课时/周;
(2)机电、汽车工程专业职业技能训练
包括工科类专业的职业技能训练(如金工实训、数控加工实训、汽车职业技能训练、维修电工等)、考证培训及技能竞赛集训。一位教师带教15人左右(危险性高的工种,如机床切削加工等,指导学生数在8--10人)。
实践教学工作量=17课时/周(折计每天3.4课时)
(3)计算机、珠宝、艺术、商务管理、应用外语等系的专业专项实训,规定一个教师带一个班。
实践教学工作量=(学生数×0.5)课时/周。班级学生数少于25人时,按25人计算。
2.教学实习及其他实践教学
教学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顶岗实习,其教学任务包括确定实习任务,落实实习单位、实习过程指导、实习报告批改、成绩确定、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
(1)认识实习与生产实习
一般专业1周及以内,特殊专业3周以内。
凡本市外单位短时间集中参观、认识实习。一班配1名教师,每位指导教师按3课时/天计算;
凡本市外单位长时间(1周及以上)生产实习,一班配2名教师,其中一名为管理教师(一般为带班辅导员班主任)。其中。管理教师按1课时/天计算,指导教师按3课时/天计算。
(2)顶岗实习(毕业综合实训Ⅱ)
顶岗实习即毕业综合实训Ⅱ,一般应安排在第六学期,时间为15周,规定一位教师指导学生10--25人(顶岗实习管理按CRP项岗实习管理系统规定要求)。
实训指导教学工作量=指导学生数×2课时。
3.毕业设计(毕业综合实训Ⅰ)
毕业综合实训Ⅰ是指有明确设计任务的毕业设计环节,目前,主要发生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设计、珠宝首饰设计专业。毕业设计一般安排在第六学期的顶岗实习期间,规定工作周数一般为8--10周,每位教师指导人数一般在8--12人左右。
设计指导教学工作量=指导学生数×4课时
4.毕业设计、顶岗实习(毕业综合实训Ⅱ)应有答辩环节,每个答辩小组一般由三位教师组成,设组长一人。教师答辩工作量=3课时/人*天;组长答辩工作量=4课时/人*天。
5.实验工作量
含计算机上机、英语听力等教学计划中非以周为安排单位的随课实践环节。
教学任务包括准备、讲解、指导、设备整理、批改实验报告、考核等与实验有关的工作。
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学时×实验批次系数。
实验需分批的,最多分四批。教师独立指导的,第一批及其他批次分别按系数1.0、0.6折算。
实验课时和理论教学时数不能重复计算。
四、附则
1.各系部可根据上述原则意见,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2.教学工作量由各系、部在每学期末按直接和间接类工作量分别统计,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3.本办法自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开始试行。执行期间对办法条目的内涵解释由教务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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