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2.学院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党政办主任、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五至七人,但应当为单数。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构递交“申诉申请表”(“申诉申请表” 可从学院官网学生处网站下载),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三条 处理申诉中,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不当的,送交有关职能部门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院内布告栏公告等。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相应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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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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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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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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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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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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寝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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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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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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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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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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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事项及理由:(需附学校处理决定复印件,可附相关证明材料,不够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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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请求: 申诉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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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受理 受理人签名: 受理时间: |
○材料不齐 ○时效已过 ○其他 受理人签名: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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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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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一式三份,系、学生处、学生档案各留存一份。
2.此表附学生违纪处理决定书一并上报。
3.此表由学生本人填写,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为填写。
学生申诉流程图
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 |
学生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诉 |
材料不齐,限期补正 |
材料齐备 |
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复查、核实,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
申诉人至申诉委员会签领复查决定,或学校邮寄复查决定 |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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