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职称晋升管理办法(2018年度继续有效)
日期:2017-10-23 13:54:41  发布人:admin3  浏览量:474

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和实际工作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员工予以晋升职务或职称。晋升职务,按照干部提拔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晋升职称按照职称评审与聘用的规定进行。

    一、行政人员职务晋升

    (一)职务晋升条件

1.被晋升的人员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行政人员晋升职务,应在本职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

3.热爱工作,有很强的责任心,熟悉业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业绩;

4.具有较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一定的群众基础。

5.每学年的考核合格。

    (二)工作程序

1.可以晋升职务的对象,应经过院领导个别酝酿后,由人事部门在院党政联席会上提名讨论通过。

2.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对晋升职务对象进行考察。通过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写出考察材料,报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公示一周,征求意见。公示过程中,若群众有较大反响或收到有关举报信件,人事部门需作深入调查,并提交院党政联席会再议,就是否给予晋升职务做出决定。

3.人事处按照院党政联席会通过的决定,发文任命,并办理职务晋升人员的工资调整手续。按照任命的职务对应的工资等级,核定相应的工资,新工资自任命后第二个月发给。

    (三) 破格晋升

因本人工作能力突出,工作业绩显著,考核合格,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可以予以破格晋升。

    二、教师职称晋升

    1.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按照学院与上海市有关办法执行。经评审达到相应任职资格的,由院长办公会讨论聘任。

2.实行评聘分开,学院可以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能力,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聘任,对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聘用相应的职称,可以高职低聘。也可以对具有突出成绩的教师低职高聘。

3.被聘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期限,根据对应的工资等级,核定聘用期间的工资。

    三、技术工种人员晋升技术等级

1.技术工种人员应取得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2.实行评聘分开,学院可以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能力,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聘任,聘用相应的等级,可以高职低聘,对成绩突出的可以低职高聘。

3.被聘用的等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期限,确定聘用工资。

    四、附则

1.经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高职低聘、也可以低职高聘。

2.经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高职低聘。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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