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日期:2016-10-31 08:56:52  发布人:admin3  浏览量: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2)学院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处教务处党政办学生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各1名组成。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构递交“申诉申请“申诉申请  可从学校官网学生处网站下载),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召集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五至人,但应当为单数。

第十三条  处理申诉中,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不当的,送交有关职能部门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校内布告栏公告等。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41日起施行,原规定相应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申诉表.png申诉流程.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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